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与海牙国际法庭有什么区别
来源:江南官网app下载 时间:202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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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别
- 机构
- 区别
- 中国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与海牙国际法庭有什么区别
职能不同,联合国国际法院是处理战争问题审判战犯处理一些国际问题的前南国际法庭是主要处理前南问题而设立的就是前南斯拉夫问题
国际刑事法院的职责
国际刑事法院将审理国家、检举人和联合国安理会委托它审理的案件。此法院有权对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略罪进行审判,但是只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而且是在 国家所属的法院不能自主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介入。检察官将根据国际刑事法院预审法庭的同意,应某个国家或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对罪犯进行起诉。根据规定,国际刑事法院无权审理2019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犯罪案件。
1993年6月成立的联合国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是由哪个机构
联合国安理会迅速作出反应,分别以第827(1993)号决议和第955(1994)号决议决定设立“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惩处那些犯有种族清洗、大规模屠杀、严刑拷打、*、任意羁押等反人道罪行的个人。
国际刑事法院设在什么地方
总部设在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不是国际法院的下属机构.国际刑事法院主要审理的是刑事案件,而国际法院则审理的是违反国际法的案件.
国际法院与国际刑事法院都有哪些区别
1、不同是于管辖范围的不同。国际法院主要是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以及有关条约和公约做出判决,或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国家之间的争端,它没有刑事管辖权,不能审判个人,例如战犯。而国际刑事法院为专门的常设刑事法院,可以以战争罪、反人类罪等罪名对违犯者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国际社会设立永久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努力起源于二战后的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其任务是审判个人而不是审判国家。2、期限不同:国际刑事法院与前南刑庭等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不同在于,其他法庭均有一定存在期限,而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扩展资料法律事务部有8个专业职类员额和1个一般事务职类员额,在书记官长直接监督下,负责处理书记官处内的 法律事务,特别是协助法院履行其司法职能。该部也作为起草法院裁决书的各个起草委员会的秘书处,同时作为规则委员会的秘书处。该部按要求对国际法问题进行研究,审查司法和程序先例,并根据要求为法院和书记官长编写研究报告和说明。该部还撰写待决案件中的所有信函以及更一般的有关《法院规约》或《规则》适用问题的外交信函,供书记官长签发。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法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法庭是做什么呢机构总部在哪里
没有国际联邦法庭总部这个组织,只有一个国际法院,设在荷兰海牙。
总部在荷兰海牙,对两国之间以及多国之间的武装冲突,领土和边界纠纷,的争端做出裁决与判定。
为什么中国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刑法直接执行模式建立的 ,通过建立这种常设性机构来对国际社会公认的、严重危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进行打击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期望。联合国秘书长安南于1997年6月12日在美国律师协会大会上的发言中指出:“国际刑事法院是我们的最高希望之和平与正义的统一体的象征,它是日益展现的国际人权保护系统的重要部分”。“国际刑事法院的前景取决于共同司法的保证, 个淳朴和崇高愿望的幻想,我们已经接近这个梦想的实现,让我们付出我们的努力看到它的实现……”中国从之处积极参与筹建到最后投反对票拒绝加入,其原因按照中国代表团在投票后作出的解释可归结为五点:(1)中国不能接受《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国际刑事法院的普遍管辖权。(2)中国对于将国内武装冲突中的战争罪纳入法院的普遍管辖有严重保留。(3)中国代表团对规约中有关安理会的作用的规定持保留意见。(4)中国代表团对检察官自行调查权持严重保留态度。(5)中国代表团对“危害人类罪”的定义持保留立场。综合来说,中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原因集中在普遍管辖权、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罪名争议三个方面。1.普遍管辖权。根据《罗马规约》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缔约国和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的非缔约国的下列情况可以行使管辖权:“(1)有关行为在其境内发生的国家;如果犯罪发生在船舶或飞行器上,该船舶或飞行器的注册国;(2)犯罪被告人的国籍国”。这种管辖权的规定,使得国际刑事法院对与案件相关的非缔约国也可以行使管辖权。比如,当非缔约国的公民在缔约国境内实施国际犯罪或者缔约国公民在非缔约国实施国际犯罪的情形,国际刑事法院也具有管辖权。中国代表团认为这种普遍管辖权的规定违反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第34条确认的“条约相对效力”的规则,对非缔约国来说非常不公平,将会对非缔约国司法*的独立性造成冲击。2.检察官自行调查权。《罗马规约》第13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本法院可以依照本规约的规定,就第五条所述的犯罪行使管辖权:(1)缔约国依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检察官提交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2)安全理事会根据《联合国*》第七章行事,向检察官提交一项或多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势;(3)检察官依照第十五条开始调查一项犯罪。”,第十五条则详细规定了检察官自行调查的内容。中国认为这赋予了检察官过多权力,有 使得国际法院成为大国干涉其他国家内政的工具,对此持“严重保留”态度。3.罪名争议。中国不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对《罗马规约》规定的具体罪名有不同意见,这一点上在战争罪、侵略罪、反人类罪上都有体现。笔者认为在此方面,中国有异议更多是出于政治上的因素。如前者,将非国家间的武装冲突纳入战争罪的范围这一问题由来已久,许多国家不赞同这种适用范围扩大的做法,而对中国来说最直接的 就是*。中国的《*国家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和领土完整”,一旦中国大陆决心武力实现国家统一,国际刑事法院极有可能被反华势力利用,审查中国台湾海峡战争,以种种借口予以干涉。再如危害人类罪的定义问题,《罗马规约》关于此罪的客观行为的描述有很多涉及人权的因素,而中国在意识形态方面与西方国家的分歧众所周知,故而中国代表团认为,国际社会要建立的不是人权法院,而是惩治国际上情节严重、恶劣的犯罪行为的刑事法院。而《罗马规约》中加入的有关人权的内容,与国际刑事法院的职责不相符合。
国际法院是否有效的解决国际纠纷
国际法院是解决各国国际纠纷的地方,主体是拥有独立完整*的国家。国际间的纠纷最主要的解决方式是谈判。按照*独立,国家免责的原则,国际法院(非刑事)的判决的执行力很低微,一定要各国承认并放弃国家免责原则。但现实很少有这样的国家。
法院判了也可以改,不一定会得到最终解决。
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意义
国际刑事法院设置,是显示普世司法管辖权(UniversalJurisdiction)的来临,为身受严重罪行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罪行之害的人们寻回公义。在国际刑事法院即将成立的时候,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评价说,“国际刑事法院即将成立的前景,让我们看到了普遍正义的希望,这一个简单的、令人兴奋的希望。这个希望快要实现了。我们将始终不懈地朝着这个目标尽自己的努力。我们希望你们……也尽你们的努力,共同奋斗,确保没有一个统治者、国家、军人集团或者军队能够在任何地方侵犯人权和逍遥法外。只有到那时,陷入在远离我们的地方发生的战争和冲突中的无辜人民才能放心,知道自己也得到正义的保护,可以安枕无忧,并且知道,他们也享有权利,侵犯权利的人将会受到惩罚” 前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何塞·阿亚拉-拉索说,面对“杀害了10万人的人,要面对审判的机会还不如杀害了一个人的人”的现实情况,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目的在于——“……不让犯罪者逍遥法外”。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认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是实施国际人道法方面的重要突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始终支持建立国际法庭管辖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对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而言,国际法庭有能力发挥作用,促进和激励国内法院履行其追诉犯有战争罪之人的义务。” 有关普世司法管辖权的案例根据*组织的研究资料显示,二次战后有很多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丹麦、法国、德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挪威、巴拿马、秘鲁、西班牙、瑞士、乌拉圭、委内瑞拉等国的国内法都有关于普世司法管辖权的设定,以审判触犯国际法的嫌犯。这些法条早已存在却少被引用,直到1993年和1994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设置国际法庭来审判前南斯拉夫和卢安达问题的犯案者之后,各国逐渐重视此普世司法管辖权的运用及各国应画的国际义务。 包括奥地利、丹麦、德国、荷兰、瑞典等国遵从联合国安理会第978条决议:具有足够证据显示卢安达问题的犯案者在任何国家的境内出现时,该国应根据国际法律加以逮捕、拘禁,各国的法庭引用普世司法管辖权的权责拘捕前南斯拉夫和卢安达法庭所通缉的嫌犯。意大利和瑞士启动刑事调查在1970和1980年代中,阿根廷所发生的刑求、法制外私刑和失踪案件。西班牙、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的法庭起诉并要求自英国引渡前智利独裁者皮诺契特。在1999年3月24日英国相当于最高法院的HouseofLord判定,皮诺契特作为一个元首的职责之外所做的事–刑求和阴谋刑求,并不能享受被刑事起诉的豁免权。英国的内政部长因此允许法庭来裁量西班牙法官的引渡和审判上述罪行的请求。皮诺契特后来并未被引渡,但其在英国的行动自由已被限制。2000年2月,塞内加尔法庭引用普世司法管辖权起诉乍得的流亡前总统 HisseinHare在1982年至1990年间所犯的刑求罪行。在1992年间一个事实真相报告的结论中,指出在HisseinHare担任乍得总统的期间在乍得发生了四万件政治谋杀和二十万件的刑求案。虽然乍得的国内法对于刑求案并未明列有普世司法管辖权,但因为乍得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刑求公约(ConventionagainstTorture),此公约要求缔约国使用普世司法管辖权来拘捕其境内所出现的触犯国际法律的嫌犯。2019年3月20日HisseinHare的律师在法庭抗告此普世司法管辖权的适用性。但在联合国反刑求委员会的申诉之后,至2019年12月为止,HisseinHare仍被拘押在乍得狱中。由皮诺契特和HisseinHare的案件可知普世司法管辖权(UniversalJurisdiction)在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置之前已为世界多个国家所遵行。根据一位曾经参与联合国卢安达法庭调查工作而截至2019年任教于香港大学的Dr.LyalS.Sunga教授的解释,是认为检查官可以主动介入并起诉所有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内,所发生的重大侵犯人权事件的侵犯者。这种观点在2019年8月,在香港的国际刑事法院研讨会上亦得到比利时布鲁塞耳天主教大学 Dr.AhmedZiauddin教授的认同。依此推测国际刑事法院在未来对世界可能的影响可能来自: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2、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涉及缔约国的公民;3、检查官主动侦察。
国际刑事法庭有死刑吗
有
没有死刑。依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七十七条适用的刑罚(一) 除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对于被判实施本规约第五条所述某项犯罪的人,本法院可以判处下列刑罚之一:1.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不能超过三十年:或2. 无期徒刑,以犯罪极为严重和被定罪人的个人情况而证明有此必要的情形为限。(二) 除监禁外,本法院还可以命令:1. 处以罚金,处罚标准由《程序和证据规则》规定;2. 没收直接或间接通过该犯罪行为得到的收益、财产和资产,但不妨害善意第三方的权利。
世界上第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是哪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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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为什么宣布正式退出国际刑事法院
菲律宾总统杜特尔特14日宣布,他受到联合国官员粗暴攻击的同时,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律程序也遭到人为践踏,菲律宾因而将退出国际刑事法院。杜特尔特的发言人晚些时候证实,杜特尔特已指示官员向联合国发出通知,表示菲律宾将退出《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上月宣布,对菲律宾律师祖德·萨维奥在国际刑事法院提起的诉-讼作初步审查。萨维奥在诉状中指认,杜特尔特和菲律宾高级官员在扫毒行动中犯下反-人-类罪。官大压死人。
不满缉毒行动遭干涉, 菲律宾宣布正式退出国际刑事法院。3月16日消息,菲律宾外交部16日发表声明说,已将该国正式退出国际刑事法院的决定以书面方式通知联合国。声明说,菲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奥多罗?洛钦于当地时间15日下午将菲律宾正式退出国际刑事法院的书面通知送至纽约联合国秘书长办公室,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维奥蒂接收了这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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