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第一课 | 安全必修课,请查收这份守法安全指南(开学第一课安全法制教育)
来源:江南官网app下载 时间:2024-01-11
告别夏花绚烂
走进秋叶静美
快乐的暑假进入尾声
开学第一课 安全必修课
下面通过三个小案例作出警示
共同守护“大学生”和“中小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帮信”即“帮凶”
切勿沦为犯罪“工具人”!
案情简介
胡某是一名本科在校大学生。2022年5月,胡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用其银行卡用于收取、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出借本人及他人名下的银行卡,提供手机、支付密码及刷脸认证协助犯罪嫌疑人收取、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共涉案32起,涉网络诈骗资金144603元,获利1800元。
到案后,胡某主动供述主要犯罪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非法所得1800元,并自愿退出35000元,弥补被害人损失。2022年8月,滑县法院依法判决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温馨提示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马上丢失补办;切勿因为一时利益将银行卡、手机卡等提供给他人使用,谨防触犯法律成为犯罪的帮凶!
“防溺水”一直在路上
切勿将警示抛之脑后!
案情简介
刘某的邻居王某(案发时47岁)带领刘某之子刘小某(16岁)去钓鱼。二人下河堤摸河螺,河道巡河员发现后喊话制止无效。后刘小某不慎滑入深水中,王某发现后施救未果,刘小某溺亡。
刘某夫妇将邻居王某与某水利局(事发河段的管理单位)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作为成年人和钓鱼倡议人,明知河水深存在危险,且在他人提示下,仍放任自己的行为,带领刘小某下河摸河螺致其溺水身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刘小某虽未成年,但已年满16周岁,结合其年龄特征和受教育情况,其应预见到在不明水情情况下摸河螺存在溺水危险,而仍置相关提示、他人规劝于不顾,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本身也存在过错。刘某夫妇作为刘小某监护人,未尽到其监护责任,对溺亡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某水利局设置了警示牌,且案发当天巡河员及时喊话规劝、制止,已履行了正常的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40%的民事责任,二原告承担60%的民事责任。
温馨提示
防溺水教育刻不容缓,筑牢防溺水安全网,提高安全意识,机关单位、学校、家长要常教育、常提醒、常关注,教育青少年们切莫对警示“视而不见”,对规劝“充耳不闻”!
“知欺凌、反欺凌”
对校园暴力勇敢说不!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某镇中学生a与b因借皮筋发生口角后约架,b遂联系c帮其打架。a和同学d回家途中路过操场时,被c及其纠集的另外5人拦截,双方发生推搡,被告人c一拳打至d鼻子上致其鼻子受伤。经鉴定,d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c在校园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c作案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温馨提示
学校和家长务必要把“知欺凌 反欺凌”的知识讲给孩子们听,严禁欺凌他人,严禁对他人实施暴力。欺凌他人会对他人造成身心伤害。如果遭遇欺凌,一定要勇敢报告、报警,对欺凌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