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江南官网app下载 时间:2024-06-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及考试招生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武汉理工大学,英文译名:WuhanUniversityofTechnology,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22号(邮政编码:430070),现有马房山校区、余家头校区和南湖校区。
第三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情况,择优选拔,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被我校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武汉理工大学毕业证书,并对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武汉理工大学成立由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监督;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遵循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当年高考报名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历年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学校在各省招生计划的编制和使用情况,编制本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我校在各省的招生计划、考试科目和各专业(类)相关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教育部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等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