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2024年修订)
来源:江南官网app下载 时间:2024-06-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
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含普通高考学生、保送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和脱贫地区招生专项计划(含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即农村学生“自强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2.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含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考试录取学生,澳门保送生、依据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成绩招收香港学生(香港免试生)、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台湾免试生)、依据澳门“四校联考”成绩免试招收澳门学生(澳门四校联考生)。
第三条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大学,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要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
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aoff.whu.edu.cn)、武汉大学主页(www.whu.edu.cn)、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一条普通高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班、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等考生还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测试或遴选。我校不组织播音与主持艺术、表演、设计学类等艺术类专业校考,采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专业省级统考(含省际联考)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
华侨、港澳台地区招生按照当年国家及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对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等进行考核测试或遴选,具体时间、方式、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