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市燃气专业院校排名 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来源:江南官网app下载 时间: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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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多少?
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029-86156017,公司邮箱CRzhaopin@126.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5条联系方式,其中有*号码2条。
公司介绍:
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2009-10-27在陕西省西安市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九路46幢1单元19层。
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易凡,注册资本35,191.8128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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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大专院校都有哪些?
石油大专院校:
1、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王牌专业名单:
《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 年)》项目认定骨干专业:汽车*与装配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机械*与自动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工程造价
教育部高职高专示范专业:内燃机*与维修、计算机应用技术、机械*工艺与设备
中央财政重点建设专业:石油化工生产技术、石油工程技术、热能动力设备与应用、机械*与自动化、电气自动化技术
河北省高职高专教改示范专业:石油化工生产技术、热能动力设备与应用、电气自动化技术、汽车电子技术、酒店管理
具有区域和石油石化等产业特色的品牌专业:石油化工生产技术、石油工程技术、热能动力设备与应用、机械*与自动化、电气自动化技术
2、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
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王牌专业名单:
《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 年)》项目认定骨干专业:石油化工技术、石油工程技术
3、河北石油职业技术学院
河北石油职业技术学院王牌专业名单
河北省高职高专教育示范专业:焊接技术及自动化、油气储运技术、城市燃气工程技术、通信技术、建筑工程技术、会计电算化专业
河北省高职院校独有专业:项目管理专业
4、渤海石油职业学院
渤海石油职业学院王牌专业名单
重点专业:机械*与自动化、电气自动化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油气开采技术、石油与天然气地质勘探技术、会计电算化
陕西城市天燃气企业有多少家
西安城市有11家,宝鸡城市有10家。截止2023年6月13日,陕西省的天燃气企业共有1.25万家,其中西安城市有11家,宝鸡城市有10家。天燃气企业主要从事天然气输送和*、综合利用、危险货物运输、燃气具*等业务的专业化公司。
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生产、生活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本省境内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燃气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规定》和本办法。第三条 省建设厅是全省城市燃气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省劳动厅负责本省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省公安厅负责本省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地区行政公署建设(含城建、公用局下同)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辖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规划、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工作。第四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接受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工作和事故的预防、处理。第五条 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要编制城市燃气发展规划,按规划实施建设,禁止盲目发展,重复建设。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液化石油气的贮灌站、人工煤气、天然气储配站、输配厂等城市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然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城市燃气供应站(指无贮配厂设施,独立设置的供应站)调压站、管网及配套工程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部门审批。第七条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燃气工程的审批文件,会同劳动、公安部门进行燃气工程的选址定点。第八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国家或省建设厅审批的专业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安装单位还须取得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资格。禁止非专业单位设计和施工。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确保设计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设计图纸必须经省建设厅组织劳动、公安、石化等部门审核。安装国外进口的压力容器和组焊大型球罐的,必须经省劳动厅审批。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实行验收制度。供应站、调压站、管网及配套工程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石化等部门验收。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贮灌站、输配厂由省建设厅会同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燃气工程正式投产运行6个月后,经省建设厅、劳动厅、公安厅、石化局审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发给定点合格证,具体手续由省建设厅负责办理。第十一条 新建的城市燃气工程通气和停运后重新投入运行的容器、管道,必须有经建设、劳动、公安部门审核的技术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确保安全无泄漏。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的压力容器必须办理使用证。锅炉、贮罐等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证由地(市)劳动部门办理;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和汽车槽车、火车槽罐车使用证由省劳动厅办理。
凡需进行气瓶充装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省劳动厅审查同意,经充装注册登记后,方可开业。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检验站要设置密闭回收残液和处理残液的设施,严禁擅自倾倒残液。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和钢瓶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凡到期未检的一律不得使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钢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和检验员,必须经省劳动厅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方可承担检验工作。第十五条 城市燃气贮输(灌)站的消防设施、器材要完善、齐备,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验,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距城市公安消防队较远的或规模较大的厂(站),要有专门的消防措施。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作业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经当地建设、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七条 申请经营城市燃气和燃气用具的单位,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核,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液化石油气贮罐站和中央、省属单位的经营资质审核由省建设厅核发。燃气供应站和...(原文缺)
火车槽罐车、汽车槽车运送燃气,必须在省公安厅或省公安厅授权的地(市)公安部门办理危险品准运证;汽车装运液化气钢瓶的要在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办理危险品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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