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办卫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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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办卫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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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学校,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筹资金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教育机构。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的民办学校,除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为本系统或者本区域成员子女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举办的民办学校之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由上海市劳动局统一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自理。各级人民*和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民办学校给予必要的资助。
第六条 民办学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基本的教育质量要求。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接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学有专长并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校(院)长;
(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有按学校类别、层次与规模配备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并能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教师;
(四)有符合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规定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
(五)有学校的组织章程;
(六)有办学和教学的管理制度;
(七)有相应的开办资金和保证日常教学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其学校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学校的类别、层次。
第十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设立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10日内,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立职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设立中等专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向市劳动局提出;市劳动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向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上海市高等学校设置审议委员会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审批;市人民*对符合条件的批准筹建,对筹建结束需正式建校的,由市人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民办学校。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管理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可设立董事会。民办学校设立董事会的,董事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不设董事会的,校(院)长为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董事长;
(二)聘任与解聘校(院)长;
(三)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七)决定接受捐赠;
(八)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选聘的董事应当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备案。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校(院)长的任职资格执行,但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选聘的校长须报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中等专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选聘的校长须报市劳动局备案。民办高等学校选聘的校(院)长须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不设立董事会的民办学校的校(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六)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管理学校的基金与资产;
(八)决定接受捐赠;
(九)修改学校的组织章程;
(十)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专职或者*教师的聘任资格和职称评定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应当与教师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期限,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违反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按照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订的招生考试录取办法办理。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招生的计划,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的招生计划;其中,职业学校跨区、县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教学计划中设置的主要课程和授课时数,应当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必修课应当选用经国家或者本市正式审定的教材。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学生学习结束后,经考试合格的,由民办学校颁发学历证书;其中,民办技工学校的学生,经市劳动局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由民办技工学校发给技术等级证书。
学历证书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技术等级证书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可以举办校办产业,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在税收政策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可以收取学费。学费的标准,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配备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民办学校的资金、财务管理以及校办产业并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益,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管理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学生毕业后,在选择就业和升学方面与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需变更名称、规模、董事长、校长的,申请应当按设立民办学校的程序,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审批或者备案。民办学校需停办的,应当提供学校善后处置的方案和学校财产清单,向原受理办学申请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由原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接到停办民办学校的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理。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办学成绩显著的民办学校的创办人、校长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表彰与奖励。
各级人民*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对国家举办的学校的教师、学生表彰与奖励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民办学校。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按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设立民办学校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办学校违反招生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招生。
(三)民办学校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四)民办学校滥发学历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侵吞、私分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民办学校经费和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违反收取学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需投资设立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机构的,按《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4年6月1日起施行。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义务教育学校2014年招生工作通知
全区各中小学: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依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根据《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区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教基教〔2014〕18号)、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桂教规范〔2013〕2号)和《河池市金城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金教字〔2014〕46号)精神,结合金城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现实情况,现就金城江区2014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以下规定,请各学校切实贯彻落实。
一、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区域划分
根据生源情况及上级的有关规定,按照就近入学原则,我局对金城江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区域划分为:
(一)城区初级中学服务区域划分。
金城江区第二初级中学:
一片区:东起钟楼和岗亭红绿灯南新西路1号、广场社区五组15号往西,西到邮政局南新西路147号、市政工程公司南新西路82号、金城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心(文苑路32号)、水力水电工程处宿舍区、颐园路双号、市公安局、小桥食府、市检察院(思源路生活区)、江南西路32号往东。
二片区:教育路1号往西,市科技局(西环路385号)、中国人民银行河池分行宿舍区(西环路389号)沿建设路以南至电机厂一带、市建筑工程公司、维六村、冶炼厂生活区、通机厂、坡引村。
金城江区第三初级中学:东起百旺开发区,西到一桥头(南面)、岗亭红绿灯南新东路449号、广场社区四组1—2、广场社区五组14号往东。
金城江区第四初级中学:东起五桥头西面、西至四桥头东面、万隆小区、电厂生活区、圣龙大酒店、金城江火车站、金城江铁路货场、香格里拉小区、龙江一桥(北面)、江滨市场、市水文站、东棉厂职工子女、上下任新区。
金城江区第五初级中学:
东起邮政局南新西路147号以西、金城江区农业局、金城江区工人文化宫、文苑路、颐园路单号、市人民医院、进修学校、市教育局老街生活区(颐园路131号)、老街四至八组、市自来水厂总部、龙翔花园小区、二桥桥头、肉联厂一带、南方供电局办公大楼、市工商银行南桥宿舍区(建设路96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建设路6号)、老街新村、下桥电厂宿舍区、南桥市场、财政大厦(新建路128号)、新建路133-2号、西环路370号、西环路365号、华鑫城、市玻璃厂、大山塘林场、中意新苑、市交通技校、金河公司等一带。
金城江区第六初级中学:龙江河以北的中山社区、桥卜社区、机务段、城北社区、虎山路、河化集团厂区子弟。
(二)城区小学服务区域划分。
金城江区实验小学:东起钟楼和岗亭红绿灯南新西路1号、广场社区五组15号往西(含15号),西到邮政局南新西路147号、市政工程公司南新西路82号、金城江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心(文苑路32号)、水力水电工程处宿舍区、颐园路双号、市公安局、小桥食府沿河南面至江南西路32号往东。
金城江区第二小学:东起四桥头(东面)、西至香格里拉小区,南到龙江桥北面,北到铁路立交桥南面。
金城江区第三小学:东起四桥头(西面)、市税务局、国税局金城江区分局、市审计局、金城江区*拉登住宅小区、拉友社区、新华书店代发站、万家怡园(南新东路155号),西到一桥头南面(新建东路238-19号)、岗亭红绿灯南新东路449号、广场社区五组14号往东(含14号)。
金城江区第四小学:黔桂铁路金城江段往北(即拔贡、六甲电厂生活
区、市中医院、中山苑、中山路单号、百纺站、市民族高中、市卫校),南至铁路立交桥北面。
金城江区第五小学:东起邮政局南新西路147号以西、金城江区农业局、金城江区文化宫、文苑路、颐园路单号、市人民医院、进修学校(颐园路123号)沿河岸至财政大厦(新建路128号)、新建路133-2号、西环路370号、西环路365号、华鑫城、市玻璃厂,西到西环路61号、西环路42号、市救助管理站、金城江区大山塘林场(西环路二巷88号)。
金城江区第六小学:东起自来水厂总部(思源路17号)、市计生委(思源路15号),沿小河以北至南桥桥头北面,西至通机厂、维六村、市职教中心,南至南桥中国人民银行沿西环路至教育路以西一带,北至肉联厂。
金城江区第七小学:河池市金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片区、坡唱村。
金城江区第八小学:东起鸿宇建材城,三桥头南面、河池市技工学校、翠竹西路、河池市化工制药厂、同德路97号、同德路130号、老翻胎厂、河池市海事局、万家怡园(南新路155号)往东。
金城江区第九小学:西环路59号、西环路一巷1号往西、金河矿冶有限公司职工子女,六圩镇登洞屯。
金城江区第十小学:区六中、中山路78-2号、机务段周围(中山路420号)、虎山路。
金城江区第十一小学:华锡集团(原矿山机械厂)家属区子女、上任
新村、下任新村、三桥头北面、市政广场、四桥头(新建东路57号)东面。
金城江区实验小学分校(澳门国际城小学):澳门城住户、公务员小区、市体育训练中心、市法院、市公安局(新区)、市检疫中心、市检察院、都市俊园、市疾控中心、东江收费站批发市场一带、城区调剂生。
二、招生对象
年满6岁半(2008年2月29日前出生)的儿童。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
1.具有金城江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除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可以选择到金城江区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外,其他残疾儿童都要随班就读。
2.父母在金城江区城区内工作,父母及本人户籍在金城江区城区范围以外,随父母在城区内暂住且申请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三、招生工作有关规定
(一)保障学生入学。
凡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金城江城区内,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当年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地段内拥有所有权、继承权或福利性分配住房的适龄儿童少年,凭户口簿和房产证到相应学校报名入学。
随父母在城区内暂住且申请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以下材料到片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报名: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的身份证;2.父母双方在我区的居住证和父母双方在我区居住的证明材料(所列证件之一:市内居住房屋的产权证、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居住租赁合同及当地社区出具的证明);3.父母务工就业证明材料(所列证件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4.学生原就读学校在《全国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学籍基本信息并加盖公章。
(二)规范办学行为。
1.规范入学编班。原则上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各校要严格按照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任务进行招生,严禁擅自增减招生计划,对实际办理入学手续人数超出计划数的学校,必须报教育局及时进行必要调整。对录取的新生,各学校严禁以任何名义组织新生入学考试,严禁按学生成绩分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等,要一律随机分班。凡未规范编班的,按违纪处理,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文件规定。
(三)严格学籍管理。
1.各学校严禁招收区域外学生,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招收的,需由家长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报经我局审核确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小学一年级及初中七年级新生必须到划片指定的学校报名就读,学校必须无条件录取本区域内的学生。对已划进本校预录的区域外的新生(主要指户口及家庭住址等实际情况与学籍基本信息不符的学生),由学生家长申请教育局改派,经教育局审核改派的接收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凡未经我局审批擅自接收区域外学生的,按违纪处理,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报名时间。
小学新生报名时间定于2014年6月7日、8日(双休日),初中新生报名时间定于2014年6月28日、29日(双休日)。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请各中小学校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五)其它要求。
1.所有新生报名时须填写《河池市金城江区2014年秋季学期新生花名册》(附件3),小学于2014年6月16日前送交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核准,初中于2014年7月7日前送交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核准。
2.各义务教育学校务必于7月8日前到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领取经核准的新生名单和入学通知书,统一于7月10日将核准后的新生名单张榜公布,并向新生发放《河池市金城江区2014年秋季学期新生入学通知书》(附件2)。
3.各学校在开学前要继续做好服务片区内未报名的适龄儿童的接待工作。
河池市金城江区教育局
2014年5月29日
招生办在哪">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招生办在哪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
信息更新时间:2019年8月8日
地址: 宿州埇桥区浍水东路72
所属分类:区县级行政机关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附近的公交站:
民政局、交警大队、一中、蓝天商场、华洋集团、一中(东门)、一中南门、皖北矿务局、市妇幼保健、一中、一中东门、邮电宿舍、南关菜场、平安保险、卫校、武夷商城。
宿州市埇桥区教育体育局附近的公交车:
10路、12路、9路、13路、17路、8路、11路、18路等。
扩展资料:
教育局概况
所属地区:安徽 宿州市 埇桥区
教育局地址:安徽宿州市埇桥区埇桥区教育局邮政编码:234106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全市教育发展战略,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制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协调、组织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以及特殊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社区教育、扫盲等工作;指导、协调区县及市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督导评估工作。
(四)主管全市教育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有关人事工作,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师范类毕业生的来宁就业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五)负责全市教育法制建设工作,指导区县、学校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和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拔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城市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费、人民教育购物币。
归口管理国(境)外对本市的教育援助和贷款;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内部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审计直属学校(单位)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
(七)根据全市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指导和组织实施全市各类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基建,校舍和校产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审批学校土地的使用与调整。
(八)综合管理全市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规划、指导各类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教育信息化工作。
(九)主管全市教育的招生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学历教育的考试、考核工作,管理全市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十)负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工作。
(十一)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十二)领导教育系统各单位和党的关系在市委教育工委的学校(单位)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上述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思想政治以及统战、群团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有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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