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所有大学本科招生简章 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招生简章
来源:江南官网app下载 时间: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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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招生简章
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位于新疆*市,是一所民办本科院校。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有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等专业,下面就由我带大家了解一下“2022年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招生简章”,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2022年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及新疆*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招生,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学校代码:13727)
第四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
第五条 学 制:本科学制四年,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本科高校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有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总体部署、计划统筹及协调推进,并对本校招生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八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宣传、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录取及相关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教育厅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结合学校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厅规定,学校可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服从调剂需要增加计划录取的问题。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的原则;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在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录取批次:疆内录取批次分为本科二批次提前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疆外按照各省录取批次执行。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理科类考生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优先原则,文科类考生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优先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优先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各志愿无分数级差;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专业录取计划已满额时,对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进档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高考附加分:按照各省招生考试委员会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招生专业在该省份公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报考空中乘务(民航服务)专业的考生,身高要求:女1.64米以上,男1.75米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无精神疾病病史,裸眼视力达到5.0以上。
第十八条 考生身体情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我校投放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二十条 我校公共课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须慎重填报。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身体状况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治疗期满可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办理入学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本科理工类专业11700元/年,外语类、文科类、财经类专业10700元/年;专科理工类、艺术类专业7000元/年,文史类、外语类、财经类专业6500元/年。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集奖、助、贷、勤、补、免于一体的资助办法,建立起国家、自治区、学校、社会、企业贯通的资助体系,有效的保障了学生资助的落实。
学习期间,品学兼优者,可参评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自治区人民*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助学金(2300—4300元/年)、自治区人民*高校助学金(1000—3000元/年); 学校还特别设立的“天山英才励志奖学金”、“天山英才特别爱校奖”(300—3000元)等各类奖学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和认定工作、校内勤工助学的认定和分配工作,确保每一位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顺利毕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新疆*市水磨沟区观园路1066号
邮 编:830017
网 址:http://
Email: [email protected]
电 话:0991-4161055 4161051 4162117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新疆政法学院招生简章">2022年新疆政法学院招生简章
新疆政法学院是公办本科高等院校,占地面积巨大,学校专业以本科为主,专科为辅,专本结合。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新疆政法学院招生简章”,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2022年新疆政法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施行“阳光招生”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保证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政法学院 国标代码:13628
第三条 学校地址:新疆*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前海东街52号
邮编:843806
第四条 新疆政法学院是独立设置的本科层次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由兵团负责领导和管理。学校定位于应用型高等学校,主要培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生修满规定课程且考核合格后,毕业时颁发新疆政法学院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新疆政法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新疆政法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新疆政法学院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七条 新疆政法学院招生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新疆政法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新疆政法学院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重点支持政策及历年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各省招生计划,最终以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本科计划中,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预留计划不超过当年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为10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为100%。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六条 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当地省级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相关要求。
我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我校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报考我校普通本科批次考生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
报考我校专科批次考生的录取根据专业要求及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同分进档且同排位考生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文史类(历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数学等单科成绩;理工类(物理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等单科成绩;对不分文理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等单科成绩。
考生所填报专业录取额满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符合条件且录取额未满的其他专业进行随机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成绩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各省文件规定的投档原则和投档比例予以投档。
美术学专业录取时按文化课成绩和艺术类统考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综合成绩=当年普通高考文化课投档成绩×50%+艺术类统考成绩×50%),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先按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仍相同,再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均不含附加分)的文化单科成绩从高到低逐一进行排序,直到分出差异为止。
第十九条 报考新疆政法学院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计划变更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单列类(选考外语)考生插入普通类班学习。
第二十一条 报考我校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行政执行、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专业的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条件: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年龄要求:年龄不超过22周岁(2000年9月1日后出生),未婚;
(四)身体条件:
1. 五官端正,体形匀称,无各种残疾,心理健康;
2. 无色盲、色弱;
3. 两耳听力均超过3米;
4. 男性考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
5. 面部无明显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痕等),无嗅觉迟钝、口吃、鸡胸、腋臭、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步态异常,无重度平趾足(平板脚),无纹身、驼背;
6. 无严重心脏病、心肌病、高血压病、恶性肿瘤、尿毒症等严重疾病,无传染病。
(五)报考我校监狱学、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行政执行、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专业的新疆*尔自治区生源考生需参加公安厅和新疆*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政法系统的政审、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且考察结论合格的考生在提前批次填报志愿。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获得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件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书面请假,未书面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病不适宜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审核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应当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用等,按自治区高校收费标准执行。
本科:法学、社区矫正、监狱学、学前教育、汉语言文学专业为3100元/学年;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公共事业管理、财务管理专业为3200元/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为3500元/学年,英语专业为3800元/学年;美术学专业学费为6000元/学年。
专科:政治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罪犯心测量与矫正技术、社区矫正学费为3300元/学年;其余专业学费为2900元/学年。
住宿费:1000元/学年(4人间),800元/学年(6人间)。
如果国家调整年度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二十五条 为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我校建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并设有各类奖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新疆政法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对假借新疆政法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我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我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以往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主。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本校2022年本专科招生工作,经学校授权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新疆政法学院招生办公室工作地址及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工作地址:新疆政法学院科创中心
学校网站:http://
联系*:0998—6952122,6952133
监督*:0998-6952040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新疆艺术学院招生章程">2022年新疆艺术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 新疆 艺术 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 收费标准 、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新疆艺术学院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 工作 规定和“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阳光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艺术学院。学校代码(国标):10768,学校目前拥有团结路东校区和金桥路金桥校区2个校区,团结路东校区地址:新疆*市团结路734号,邮编:830049;金桥路金桥校区地址:新疆*市金桥路699号,邮编:830023。
第三条 主管部门:新疆*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类普通本科艺术院校。
第五条 我校是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校领导担任主任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学 校招 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 就业 处。
招生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 学历层次与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历层次:本科,学制四年。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各省考生成绩及招生专业的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我校2022年除使用线上 考试 的专业在外省不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外,其余专业按照分省分专业计划招生。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上线生源的不平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录取工作按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以及德、智、体、美、劳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按照教育部的统一要求,考生报考专业涉及到所属省级统考有达标要求的,考生必须参加省级统考,且成绩合格,组织线上校考的专业须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有资格被我校录取。
第十条 本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音乐表演各专业方向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安排的需要,按照专业小方向排名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表演和舞蹈类专业考生分别有身高要求,详见我校当年《招生简章》;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残疾考生需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相关证明,同时须达到我校当年招生简章中注明的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报考新疆艺术学院艺术类专业的新疆生源考生须在本科提前段A段中 填报志愿 。
第十一条
(一)普通本科艺术类各专业
考生报考专业涉及到所属省级统考有达标要求的,考生必须参加省级统考,且成绩合格。不同专业(含方向)录取原则如下:
1.按 高考 文化课成绩排序
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戏剧影视文学、艺术管理专业,按照 志愿 优先的原则,以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书 法学专业,外省考生在省统考合格、新疆考生在校考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按专业成绩排序
舞蹈学、舞蹈表演、舞蹈编导、音乐表演、音乐学(木卡姆与麦西来甫研究)、表演专业,在校考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相应专业录取最低控制 分数线 的前提下,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按综合分排序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录音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在校考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相应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音乐学专业,在省统考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相应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美术设计大类:美术学、绘画、雕塑、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环境设计专业,在省统考合格且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相应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系数×50%+文化课成绩×50%
系数=高考文化课满分/专业成绩满分(统考或校考)
4.录取过程中,最后一名出现同分时,以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的专业按语文、外语、数学顺序优先录取高分考生;以专业分和综合分排序录取的专业按文化课总成绩、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高分考生。
5.艺术类本科专业不分省计划为文理兼招,统一排序,录取时不单列文理计划数。如有省份对招生计划编制另有要求,按照该省份规定执行。
6.我校为教育部确定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文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7.若考生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录取批次或其他录取事项另有要求,我校按照生源省份规定执行。
(二)普通本科非艺术类各专业
普通本科非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普通本科相应批次录取办法执行。考生高考文化分数原则上不得低于生源省份规定的普通本科相应批次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音乐表演专业各招考方向计划将只在我校招生就业处网站统一对社会公布,其他机构公布信息,我校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分数级差没有要求,但需在我校第一志愿不满时,按考生本人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考生录取通知书在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录取结果在新疆艺术学院官网公布。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2022年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及各生源省份招生工作规定,我校2022年本科招生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 新生 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 学习 、生活;
(五)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 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 学费 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 毕业 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 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校 专业介绍 、报名要求、专业考试内容、考试注意事项及考试安排等详细信息见学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1.学费标准:
艺术类本科:6000元/年
普通类本科:3200元/年
2.住宿费标准:六人间800元/学年,八人间600元/学年。 宿舍 用品按成本价核收,学生也可自备。
注:学费和住宿标准如有变动,按当年规定的物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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